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