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技术指引和标准,以安全优先、整洁规范、功能完善、美观舒适为原则实施改造,按照文明城市标准实施管理。鼓励专业机构承接城中村日常物业管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城中村居民广泛参与社区共建,加强整治提升成果后续管理运营及维护更新。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应当建立政府与不动产权利人、社会力量等改造资金共担机制。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