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纳入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实施前,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体检评估结果制定改造方案,确定整治内容、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筹措等事项。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