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管理人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承担房屋自查、维护、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安全。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时,实际使用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承担房屋管理维护责任。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