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三)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统一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调配,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协调水事纠纷,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