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区)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三)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统一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调配,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协调水事纠纷,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