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的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村民住宅用地。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