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灭火救援第七十八条有效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遇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建筑坍塌事故;(五)爆炸及恐怖事件;(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