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常态化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