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

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遇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

(五)爆炸及恐怖事件;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