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住宅小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一)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在绿化带种植粮食、蔬菜;
(二)侵占绿地、毁坏树木和绿化设施;
(三)封闭、占用消防通道;
(四)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占道停放车辆;
(五)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六)擅自利用阳台、屋顶、车库、地下室、公共楼道等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