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酒吧、歌舞娱乐、音像店、棋牌室、夜市摊点等在经营中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在公园、广场、街道、居民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三)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