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宣传单等;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厨余垃圾、医疗卫生废弃物等;

(三)乱拉电线、网络线等;

(四)在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之外的场所和设施张贴、写印宣传单、小广告等;

(五)对污浊、破损、脱色、字体残缺、脱落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标志牌等不及时清洗、维修、更(新)换或者拆除;

(六)向建(构)筑物外抛掷物品;

(七)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八)翻越道路隔离栏,穿越道路绿化带;

(九)在城市河(湖)游泳、洗澡、垂钓、捕捞,清洗车辆、衣服、拖把等物品;

(十)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蔬菜;

(十一)擅自在城市河(湖)内取水、取砂、取土;

(十二)污损花箱、建筑小品、雕塑、护栏、喷淋、亮化等公共设施;

(十三)其他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