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景观照明、标志、标牌、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篷、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设施、封闭阳台和绿化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建(构)筑物和设施出现破损、脱落、污浊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清洁、更换。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