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

从事市容与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循作业规范,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的影响。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