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设施工现场除遵守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硬质实体密闭围挡;

(二)拆迁、爆破等工程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设置泥水沉淀设施,对施工产生的废水、泥浆进行处理;

(四)采用拦挡喷淋或者固化绿化等措施覆盖裸露地块;

(五)硬化出入口通道,配备冲洗设施,清洗驶离工地车辆。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