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牌:(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设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