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设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