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修复,保证井(沟)盖规范、管网完整通畅,泵站完好,运行正常。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损毁、盗窃、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