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新铺设的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在改造时,应当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依法按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