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设施完好、路面整洁;主干道有盲道、缘石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通畅;地名标志等公共标志设置完好、整洁、规范;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作业并及时恢复原状;

(三)桥梁下的空间不得违法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