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建筑垃圾协同监管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