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实行统筹协调、属地负责、分类处理、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