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一)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分类利用处置和管理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并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二)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建筑垃圾运输和利用处置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分别单独列项;(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