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计单位应当在符合设计基本原则前提下,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改进建设工艺,优先选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筑材料,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