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二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被依法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予以保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接转。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