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五)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