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预售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有任何性质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定性质的费用。

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