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现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六)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