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安全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沿线的设施设备进行技术防护和监测时,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