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安全与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建档备查。运营单位应当关注重点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组织体检,加强心理疏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点岗位人员身体、心理状况或者行为异常导致运营安全事故发生。运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驾驶员工作时间,防止疲劳驾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