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或者其上一级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