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均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发生被兼并、解散、破产等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