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二十二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和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参加集体协商;(二)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回答本方人员询问;(三)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四)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五)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