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量调度和供水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用水需求,组织建设引调水工程、地表水厂以及配水管网,有效利用南水北调水资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