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和受水区地表水厂、直供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技术标准安装用水在线计量设施,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检定校准。配套工程运行机构应当将计量数据上传至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平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