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质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配套工程供水水质、补充和备用水源水质应当稳定达到或者优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