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自治区实行生态保护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环境质量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等纳入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将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