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自治区加强生态保护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生态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生态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公益诉讼等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在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其依法履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