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自治区实行生态保护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将环境质量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等纳入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将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保护工作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