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区根据需要加强与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等相关地方在地方立法、规划编制、监督执法、重要物种迁徙和扩散生态廊道连通等方面的协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建立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执法协调机制,对重大违法案件和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的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协同推进生态保护。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