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关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以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