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