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督察制度。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对河长湖长履职情况、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