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家庭教育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