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积极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共同参与实施家庭教育,互相协助配合。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履行监护责任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亲属抚养家庭或者寄养家庭,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