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家庭教育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