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村(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为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下列支持服务:(一)家庭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二)心理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三)其他有助于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的服务。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