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村(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