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养犬登记机关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施行。养犬管理服务费专项用于养犬管理开支,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残疾人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免收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