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申请犬只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或者单位的身份证明;(二)养犬场所相关证明;(三)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四)犬只近期照片。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